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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乡村振兴与城镇化

前几天看到国务院在原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乡村振兴局。如果将城市和乡村比作人口变动的两极,乡村振兴增加了乡村的活力和吸引力,那么乡村振兴一定会与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发生关系。正好前半年对扶贫和乡村振兴略有了解,这次就想谈谈乡村振兴与城镇化的关系(也是为了保持月更啦)。这次仍然没有系统的去找文献,只是基于之前的课程和阅读、以及日常的思考而成,欢迎拍砖。


1、乡村振兴的本质与城镇化

对于广大的乡村而言,如果乡村振兴的目标真的是文件写明的“二十字”总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那么势必与正在推行的新型城镇化、以及未来一定还会继续增长的城镇化率产生矛盾。如果广大的农村真的如这二十字描绘的这么美好,当前还在村里的村民们为什么要去到城市里呢?因此,很明显,这“二十字”总要求与乡村“五大振兴”绝不可能是对所有乡村而言的。

在这里,我特别同意贺雪峰老师的观点:乡村振兴的本质是让乡村做好中国社会走向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兜底功能,具体来说,要实现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全覆盖。

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化,尤其是高质量的城镇化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本动力,因为大量的乡村振兴实践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都是需要城市居民买单。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城镇化也十分依赖乡村振兴,尤其是乡村兜底功能的充分展现:只有乡村真正能够提供在城市奋斗不下去的村民返回的空间,我国的城镇化才能摆脱发展中国家“特有”的贫民窟问题,实现高质量的城镇化。

因此,乡村振兴和城镇化不是此消彼长、二元对立的竞争关系,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于是可以看到在大力发展城市经济和推动农民落户的同时,我们依然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变以及宅基地确权等工作。但理解这个关系需要把握清楚乡村振兴的本质,而不能字面理解“二十字”总要求与“五大振兴”,并强加于所有乡村。更具体的讨论可以参见贺雪峰老师《大国之基》书评。https://powerlcj.com/634/2020/11/21/


2、乡村振兴的实现

如果说乡村振兴的本质是保障乡村的兜底功能,那“二十字”总要求与“五大振兴”该如何理解以及如何实现呢?如果兜底是基本要求,那“二十字”则是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随着城镇化进一步推进,一方面城市居民对于“乡愁”、乡村“诗意的栖居”的需求肯定会增加,由此拓宽了乡村振兴实现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承认的是部分的乡村也一定会凋亡。那么,对于广大乡村而言,在做好基本兜底功能的基础上,哪些乡村会“振兴”,哪些乡村会“凋亡”,这个将会是摆在乡村振兴宏观层面的重要问题。

从目前的观察来看,回答上述问题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而自下而上“试”的意味比较浓厚:从某种程度上,每个乡村都有其特色资源可以挖掘,即使什么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都没有,光是乡村景观和乡村生活方式就是与城市区别开来的资源。也就是说,乡村的区位和资源要素禀赋不是那么重要,而靠一定的资本、人才导入,便可以“打造”一些特色,进而聚拢人气,逐步实现振兴。互联网社会更是加剧了这种“打造”特点的趋势。

因此,多方市场主体的参与在乡村振兴中十分重要,正是靠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在市场当中的尝试,才有了那些已经振兴起来的乡村。这也意味着对广大的乡村来说,振兴或凋亡似乎是一个随机变量。未来,也许自下而上的“试”要和自上而下的“划”结合起来。但是从规划和发展计划上如何确定(尤其是科学的确定,不是根据领导人的意志确定),值得进一步研究,这应该也会是地理学未来的重要课题。


3、关注“后脱贫”时代的城市贫困问题

我一直有一个疑问,我国所指的扶贫针对的一直是农村贫困问题,难道城市里“无贫可扶”?后来明白,正是特殊的土地制度保障了农村兜底功能,我国才没有大规模出现以贫民窟为代表的城市贫困问题,城市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得以维系。因此,我国之前的贫困一直是农村贫困,扶贫的主战场也在乡村。

随着乡村振兴和城镇化的共同推进,也许新落户城市的居民也许是考虑了自己未来发展预期后选择了城市,是“高质量”的落户与城镇化,但是城市居民的后代们未必能确保自己一定能在城市中立足,外加上我国的制度设计,城镇居民是不能再回到农村的。因此,城市贫困问题在未来一定会出现。只不过可能出现的时间会较晚,因为当前即使后代们“法理”上不能回到农村,但是他们在农村还是有社会联系,他们的父母可能也还会居住在农村,所以农村的兜底功能依然延续。

随着一部分农村的凋亡,农村的兜底功能会逐渐消失,城市贫困问题会逐渐显现。未来,也许可以率先观察和研究较早城镇化与经济萎缩叠加地区的城市贫困问题;简单来说,可以考察东北地区“收缩城市”中的城市贫困问题。

今天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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